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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章程

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繫國內外礦業與資源相關之個人、團體,加強交流合作,促進礦產資源之探勘、開發、加工利用及發展為宗旨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 三 條 本會設總會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
第 四 條 本會得於各省(市)及海外各地設立分會。

第二章 任 務
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推廣國家經濟建設政策有關礦業與資源科技之研究、發展及建議。

二、促進國內外礦業與資源相互間之交流及合作。

三、接受政府與民間團體委辦有關礦業及資源各項服務業務。

四、舉辦礦業與資源之科技研究發表會、演講會、研討會等。

五、發行本會會刊及專書、蒐集報導礦業與資源科技資訊。

六、表彰從事礦業與資源之研究、發展、管理及服務,有特殊貢獻之會員,並獎助會員之進修。

七、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所必要辦理事項。

第三章 會 員
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任職或經營礦業與資源相關機構、機關、團體之個人,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其審查標準訂定如下:

(一)凡從事礦業與資源經營機構、機關、團體之主管以上者。

(二)獲得國內外礦冶、資源工程研究所之碩士、博士學位者。

(三)國內外大專院校礦冶、資源工程或有關科系畢業從事礦業與資源工作一年以上者。

(四)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礦冶工程、或有關學科或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從事礦業與資源工作三年以上者。

(五)初級中等(職業)學校畢業從事礦業與資源工作五年以上者。

凡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達拾年分者,得為本會永久會員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民營礦業與資源相關機關、團體、公司、行號,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。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:

一、發言權與表決權。

二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
三、參與本會會員大會或臨時會。

四、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。

五、其他公共享有之權利。

第 八 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:

一、遵守會章,服從決議。

二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
三、擔任本會商請協辦之事務。

四、其他法定應盡之義務。

但停權期間,不在此限。

第 九 條 本會會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經理事會予以警告或提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一、違背本會宗旨或毀損本會信譽者。

二、違法定案者。

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,其既繳會費概不退還。

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十一條 不繳會費逾二年者,予以停權;補繳二年會費,得予復權。逾六年不繳會費者,經理事會決議即喪失會員資格。

第四章 組 織

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,候補理事九人,監事九人,候補監事三人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並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互選之,並互推其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。

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,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
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法,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,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,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,由選舉人填寫。

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常務理事會、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、理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。

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解任。

一、有不得已事故,以書面提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二、無故連續二個會次不出席會議者。

三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決議通知其退職者。

第二十條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各種委員會,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,委員若干人,執行秘書一人,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。

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置名譽理事長三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會員大會通過延聘之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延聘之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任期同。
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:

一、研擬本會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提報事項。

二、訂定會務業務方針及處理重要事項。

三、審核年度經費收支預算、決算及工作計畫、報告。

四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五、議決重要工作人員之聘免。

六、審核會員入會之資格及退會。

七、其他有關會務業務應執行事項。

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監察年度經費收支決算及工作報告。

三、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。

四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五章 會 議
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擔任。
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,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及其臨時會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,開會時並以理事長為主席,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二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、常務監事會議及其臨時會,均由常務監事召集人為主席,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,必要時均得召開會議或聯席會議。

第六章 經 費
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入會費:

(一)個人會員新台幣肆佰元整。

(二)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。

二、會員常年會費。

(一)個人會員新台幣肆佰元整。

(二)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仟元以上。

三、財產之收益及基金之孳息。

四、委託收益。

五、政府之補助費。

六、自由捐助。

七、其他。
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及員工待遇表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連同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 過,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七章 附 則

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三十五條 本會各委員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

中華民國64年12月5日本會成立(大會通過),並奉內政部65.1.12臺內社字第667099號函核備。

中華民國66年5月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6條及增訂第26條條文,並奉內政部66.6.13臺內社字第740622號函核備。

中華民國68年7月21日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6條條文,並奉內政部68.8.31臺內社字第33892號函核備。

中華民國71年5月15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9條、第25條及增訂第10條,並奉內政部71.6.7臺內社字第91160號函核備。

中華民國79年6月30日第5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、10、14、16、26條及增訂第27、28條條文,並奉內政部79.7.21臺內社字第821137號及79.8.27臺內社字第824749號函核備。

中華民國90年4月27日第8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整體修訂(增),並奉內政部90.7.13臺(90)內社字第9022479號函准予備查。

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10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整體修訂(增),並奉內政部99.6.17台內社字第0990118518號函同意修正後准予備查。

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1條條文,並奉內政部101.5.14台內社字第1010189613號函同意備查。